【寄语】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1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时刻围绕着我们,只要我们一出门上路,便同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
在马路上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不仅是对城市交通的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教我们学会保护他人、保护自己、文明开车、文明走路的重要性。常常看到或者听到路口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多深多重的悲剧,“人的生命只此一次”,众多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有时,一些人因有急事,常常闯红灯。而就在那刻,一个生命就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有时,有人骑自行车,在机动车位上行驶,看见汽车从身边过去,想不愿服输似的,便飞奔起来,有的汽车鸣笛警示了,他却听不见,就撞上了迎面开来的汽车……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出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运行环境,无疑是在为创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添砖加瓦,而和谐的社会,又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撑起了一片蓝天。我们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我认识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日子里,不论我是骑自行车,还是行走,我们一定坚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我还体会到了“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真正意义。
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2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 ……此处隐藏3547个字……,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4安全是我们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法谈生产。安全是广大员工的福利。只有确保安全生产,我们员工的努力才能对自己的生活产生更积极的意义。安全是人生重要的一课,安全是一个职业的底线。在安全和效率面前,重要的是先安全后效益。我相信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我坚信一切事故都可以在管理中找到原因。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记得的是,责任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它要求我们服从集团公司的管理,加强自我管理,从而保证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谁安全,谁生活,谁安全,谁幸福。要实行“以人为本”,积极调动员工的自我责任感和安全感,自我管理成为自觉的行动。如果我们管理好人为因素,事故就可以避免。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细心、认真、勤奋,事故就不会发生。任何先进的企业,不在于机械或生产技术的进步,而在于人们思想的进步。一个优秀企业的存在,需要一群优秀员工的存在。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为本,尊重人的先进意识和思想为本。
只要我们每一位员工,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遵守规章制度,抵制三违,迎难而上,努力工作
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就可以促进我们自身的本质安全,直至我们企业的本质安全。
作为一名煤矿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矿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通过安全培训教育,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立足安全发展、强化现场管理,完善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不断提升人、机、物的安全;以“安全文化”为灵魂;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实现可持续安全发展。
企业要重视员工的安全,我们更要珍惜安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会不断丰富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工作目标,确立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在学习中、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确保安全,伴随我在企业中成长、奋斗,做一个合格的管理者。
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5今天晚上通过曾科长的这次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使我对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作为一名基层管理者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和启发,并对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首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家庭幸福及身体健康,为此我们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长远管理目标,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安全管理工作抓实抓细,为此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如手:
一、加强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班组员工经常性的组织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怎样保证安全,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常提醒: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要不耐其烦的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四不伤害”的原则,评估人、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
三、常检查:要不定时的到作业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排除安全引患,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四、常演练:高炉炉前是一个高危高风险的作业环境,存在大量的不安全因素,如:煤气中毒、铁水烫伤、机械伤害,要经常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科学有效的演练,让员提高遇到突发事故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措施,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和发生,减少安全风险。
五、常学习:认真学习专业科学安全预防知识,总结经验教训,从每一次事故中得到启发,研究每一次事故发生的特性和规律,制订相关的预防措施。
六、常建设:要重视在安全建设和设施方面的投入,一切事故的原因归结起来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状态”所造成的,我们在千方百计教育好员工的同时,不能忽视安全设施的设入,消除设备和物的不安全性。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事故跃然存在物的因素,但更多的在于人,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全员参与安全,预防安全,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共同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实现川威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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