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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资料(多篇)

时间:2025-01-13 08:53:38
法制宣传资料(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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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资料 篇一

法制宣传资料

(2008)第一期

嵊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2008年1月15日 嵊州市司法局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两部新法,于2008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和实施好这两部法律,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保障就业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再就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我们特编了这期宣传资料,供大家学习。

1、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2、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答: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

答: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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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5、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2008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6、2008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答:老李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2008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7、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

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8、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答:《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0、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11、残疾人、少数民族、传染病携带者能否在招工录用?

答:(1)就业 ……此处隐藏13164个字……险仍由出卖人承担。【问题二】李某:去年我买了一套房子,价格为30万元。我支付了10万元后,剩下的款项约定过户后再支付。然而,这个房子至今没能过户,请问我除了要求卖主办理过户手续外,还能要求违约金吗?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问题三】冯某:我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家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已经以交通肇事罪为由起诉到法院。作为家属能去复印相关案卷吗?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建议你们委托律师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人民调解法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怎样进行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

参与调解)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严打两抢一盗 创全国文明城市

区公安分局严打措施:

自7月以来,区公安分局为有效打击“两抢一盗”,提高群众安全感,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创新“以打促防”模式,反复打、打反复。

2、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做到对人民群众最敏感、罪深恶痛绝的“两抢一盗”案件的快侦快破,坚决对犯罪分子打击一批、减少一批。

3、坚持定期治安信息分析研判通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打防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

4、进一步完善“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建设,扎实开展“社区民警进万家大走访”活动,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情民意。

5、加强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

6、最大化地发挥治安卡点和流动巡逻警车社会面的执勤守护和巡逻防范作用,加强对易发案地段的巡逻力度和密度(特别是夜间),有力震慑各类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本月法律热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案例一】南京的朱女士和丈夫是在2009年结婚的。两个人的收入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一直没有钱买房,而是租房生活。2010年,的时候,朱女士的公公婆婆出钱给两人在南京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朱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朱女士疑惑:“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朱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案例二】2010年2月,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恋爱,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怀孕。罗某喜出望外,要求张某把小孩生下来。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2010年11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张某偷偷将胎儿打掉了。

后来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时称,张某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原告罗某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对于其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关联法律】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案例三】2010年8月,程某与王某恋爱同居。两人在同年11月闪电结婚,又在两个月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程某已有孕在身。离婚半年后她生下女儿小童。因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1年,以小童作为原告,程某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判令前夫王某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王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王某提出的小童不是他的亲生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成立,王某应对孩子尽抚养、教育等义务。判决王某补交生活费。

【关联法律】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就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无举证,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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