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第十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承诺书
本人系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报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 法律专业委员会。
本人清楚知悉,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引领和带动全市会员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二)整理、收集、发布、印发律师业务资讯和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和专著;
(三)研发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创新法律服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和前沿法律问题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受托为相关政府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完善意见;
(七)受托为司法机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八)经律协授权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相关业务交流和社会活动;
(九)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十)经律协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发意见表;
(十一)就律师选拔、表彰、惩戒、专业资格审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意见;
(十二)对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和宣传等;
(十三)各专业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相互协作,带动全市会员提升整体专业素养和形象;
(十四)协助律协其他委员会开展与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五)服从安排,完成上级主管单位、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五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除外;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的除外;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或给律协和专业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离深圳市执业的,或者未进行律师执业年检注册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和律协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鉴于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有专业能力履职,有时间保障履职,愿意投入时间履职。本人将服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管理,若有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本人承诺退出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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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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