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2篇
引言:如果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人进行调解,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篇一: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集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XX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XX”,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XX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XX市XX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二: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就原告XX诉本人承揽合同纠纷(20XX)涪民初字第1XXX号案,作出如下答辩: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履行其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答辩人与其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根据结算结果,答辩人于当即向原告立下了欠条两张,共计欠人工费八万X元。
原告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却未依约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工人在再三找不到雇请他们的“X老板”即原告后,多次围堵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要求答辩人和原告及时妥善处理此事,把应发人工费发给工人。答辩人多方努力联系原告希望双方一起妥善解决工人费的.问题。然而原告始终不愿出面解决问题。
围堵工程项目部后,未领到劳动报酬,工人又集体围堵、街道办、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派出所。答辩人联系不到原告,更未能其身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答辩人与工人核对工程量、结算人工费。在前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工人凭答辩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和工人本人填写的借支单,直接从工程项目部领取人工费。支付的这些人工费,XXXX工程项目部将从应付给答辩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事情实质是,答辩人代原告向劳务工人支付了全部人工费。
根据前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双方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答辩人施工完毕双方验收结算后,答辩人确实应依约向其支付人工费八万X元。
2、当原告未履行支付人工费的义务时,因公权力的介入,答辩人代其履行了支付义务,使原告的给付义务消灭。
3、答辩人不需要再按照双方当时结算的结果向原告支付八万X元人工费;答辩人只需要向原告支付代付人工费与工程结算款的差额部分。
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