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问题及建议意见》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随着广大群众理财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消费者不仅仅满足于将闲钱以活期或者定期的形式存入银行,更多的是选择投资银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以获得比活(定)期更高的收益。然而,银行理财产品在热销的同时却存在诸如虚假宣传、合同条款侵权、强制捆绑营销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如何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然成为工商部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虚假宣传盛行。一方面是夸大事实。许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常常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类似“专业理财团队,保证不亏”等夸大收益的宣传用语来夸大产品的优势;另一方面是评估预测。部分商业银行将以往的产品业绩或未来的预测收益作为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且用详尽的数据和带有诱惑性的规划说明,诱使消费者“入套”。
二是合同条款侵权。银行往往利用与投资消费者签订的带有免责格式条款的理财合同来规避投资风险,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理财合同中,银行往往使用“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一免责条款,消费者一经签字,投资风险就是消费者的事,银行根本不会损失分毫。
三是强制捆绑营销。为拉动冷门理财产品销售,一些银行在销售高收益、低风险的热销理财产品时,往往采取“重点宣传+捆绑销售”的方式,将高风险、较难销售的理财产品或新发行的基金产品打包销售,在合同中也隐晦提及,消费者容易产生“买一送一”的错误感觉,直至账户资金“缩水”才会发觉上当受骗。
四是刻意回避风险。《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要求“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而事实上,对理财产品的风险,银行工作人员要么是客户不问便不提,要么是笼统或含糊带过,只重点谈预期收益,而且强调“最高预期收益”。即便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风险提示,但风险条款往往繁杂生涩,很难让投资者对单个具体产品的风险产生警觉。
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盈利目的驱使。盈利是任何商家的最终目的,银行也不例外。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竭力想打开市场、完成理财产品销售指标,其往往疏于评估客户投资理财的风险,而在虚假夸大宣传、捆绑销售上狠下工夫,导致消费者的心里预期跟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匹配,尤其是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后,大呼上当。
二是专业壁垒限制。银行业务专业性很强,理财合同中存在大量专业术语,缺乏通俗解释,普通消费者难以通晓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利用专业优势,拟定霸王条款、免责条款,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管理费用,且对投资方向、期限、风险、保本等情况进行模糊解释。
三是信息极不对称。银行与客户信息严重不对称,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理财产品基本概念不了解、对银行收取各种费用的依据不明白;加之理财产品销售后,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理财产品终止时,也不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从而使得消费者对资金的操作、风险情况一无所知。
四是立法相对滞后。就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我国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关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于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服务费的银行,是否应与理财投资者一起承担理财风险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侵权行为实施监管执法也缺乏法律依据。
三、强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一方面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在理财产品广告审批中,工商部门应当审查银行的广告用语中理财产品名称是否规范、完整,是否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重点审查广告中宣传收益率,是否说明了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严禁宣传“预期收益率”或者“最高收益率”,禁止将预测业绩作为广告宣传内容。另一方面加强理财广告监测。对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加强监测,将辖区理财产品户外广告纳入工商所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银行理财广告。
二是引导银行诚信自律。向辖区银行企业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材料,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鼓励银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指导银行在代销保险等产品和推销自身理财产品前制定相应的销售规范,以诚为本,自觉做到诚实守法经营,真实向消费者介绍各种产品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是向消费者告知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三是制定推广示范文本。一方面工商部门应与银监会、法院金融庭、商业银行及相关法律人士联合,共同商讨制定格式规范、权责统一的理财合同示范文本,对其中投资方向、理财期限、保本等敏感词汇以及该类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评估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明确地书面说明,确保合同用语清晰易懂。另一方面,督促商业银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有效避免银行机构利用自制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发生。
四是构建信息披露平台。积极协调银监会、消协等各方力量,构建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着力解决消费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要求推行理财服务的各商业银行对运营的理财产品就市场风险、投资方向、盈亏状况及理由定期进行书面说明,进一步规范销售操作规程,让消费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投资理财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滞后的情况,工商部门要积极联合银监会、法院金融庭等部门,提请相应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规范银行服务理财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服务费的银行,是否应与理财投资者一起承担理财风险,并对银行的宣传误导、强制搭售、霸王条款等行为,提供详细罚则,为监管部门对银行服务机构的侵权行为实施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